对于对张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连系惩责的通报
张某某,男,身份证号:******20031005****,应届大专毕业生,南丰县市山镇东谈主。该后生于2024年6月自发应征报名,经身材搜检、政事视察及格后,9月上旬参加预定新兵役前教师时辰,经县征兵责任引导小组召开汇集核定新兵会议被批准服役之后,照章服兵役果断淡泊,屡次提议离队肯求,并有过激行为和倾向,经县征兵办、下层东谈主武部责任主谈主员和该新兵家长、支属屡次反复教师未果,仍然绝交履行兵役义务,于9月12日22时离开预定新兵役前教师集训队。
固然张某某未发扬参加戎行,但其行为发生在我县召开定兵会议之后,严重破损了我县多年来“奋勇捏戟、矢志报国”的邃密氛围,性质卓越恶劣,依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征兵责任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法子,决定对张某某作念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金6000元,罚金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金由市山镇东谈主民武装部按照法定智力收缴,对拒不履行罚金决定的,照章肯求由县东谈主民法院强制推论。
2.由市山派出地方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其标注“拒服兵役”,用工单元政事视察时,市山派出所对其施行发挥注明“政事念念想折柳格,绝交、狡饰服兵役”。
3.县东谈主民法院将此东谈主动作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东谈主信用记载,通报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东谈主社局、教师局、阛阓和质地监督处分局、房管局、银行等操办单元和部门。
4.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放洋(境)手续。
5.两年内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阅历,组织东谈主事部门不得将其录取为公事员、参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公事员法》处分的责任主谈主员和国有企业员工。
6.两年内阛阓和质地监督处分局不得为其颁发贸易派司,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东谈主和父母办理保险性住房,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7.将张某某处罚效果通过媒体向社剖释报。
南丰县征兵责任引导小组
2024年10月12日